第170章 并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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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判的双方没有什么深邃的目光,也没发现什么身家几千万甚至几亿的那种大老板的气魄,电视上看到的谈判都是双方给出方案报出价格,口若悬河地演讲一番,然后大老板面无表情地淡淡说了一句“成交”。
童安之和杜明强之间,只有皱眉瞪眼的据理力争,一寸一厘的讨价还价而已,跟市井商贩的生意方式没多大区别。
我觉得,应该是合作的方式和对象都比较特殊,童安之才会用这种姿态谈判的吧。
毕竟这已经超出普通商务合作的范畴了,算得上是比较特殊的合伙人。
也有可能是因为在异国他乡和陌生人合作,为了以后的合作过程中能掌握更多东西,而故意给对方看到自己的寸步不让的强势姿态。
经过良久的讨价还价后,杜明强突然祭出一招杀手锏:他和素察在这之前,控股了一家清迈当地的中型房地产公司,他们愿意用这家公司来跟童安之合作成立另一家新公司,甚至可以是并购的方式。
也就是说,他提出两种新的跟童安之合作的方案,一是用他们的公司a,和童安之的公司b,合作成立一家新的公司c,虽然是新公司,但可以获得两家母公司的资源。
另一种方案则是让童安之并购他们的公司a,并购之后这家公司依然是a,但由童安之控股,并重组核心组织结构,实际控制人换成了童安之。
但前提条件是,杜明强和素察不再需要帮童安之出资那15%。
这样的话,两家公司的资源和品牌效益合并,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几乎出于同等地位和相同付出。
杜明强的话音落下之后,童安之有些惊讶,继而摇头莫名笑了笑,然后又微微蹙眉陷入沉思。
其实,我也没想到杜明强和素察竟然还藏着这一手,之前只听他说过,他和素察都没做过房地产,而实际上,他们做过,还有一家规模不算小的公司。
难怪杜明强突然想做房地产,原来是早就开始搞了。
很显然,他忽悠我了,但这并不是什么坏事,两家公司合作的方式,会是更好的方式,毕竟两家企业的资源共享总比独自一家要好。
我也能理解他,可能他一开始并不想拿那家公司出来合作,而是只想以投资的方式跟童安之合作,这边让童安之替他和素察挣钱,并可以从中学习童安之的经验,在另一边继续经营发展他们的公司。
这大概就是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道理。
也有可能他早就想拿这家公司出来合作了,之所现在才亮出来,可能是想先摸清楚童安之的底牌,好在谈判中争取到更多利益,或者避免自己付出太多。
他之所以没把这事告诉我,应该不是对我的不信任,而是不想让我为难而已。
因为我把这事告诉童安之的话,他就会被对方知悉所有底牌,如果我不告诉童安之的话,势必会引起童安之对我的不满。
作为中间人就是这样,两边都不能得罪,所以他干脆把我也瞒住了,这样我就两边都不得罪。
当然,也有可能是他觉得没必要告诉我,因为那是他和素察两个人的生意,最多再加上一个桑克苏。
而我,在此之前只是他的朋友而已,还不是合伙人。
“阿阳,很抱歉,不是故意要瞒着你的,更不是不信任你,只是生意的一种方式而已。”大概是看出了我的心思,杜明强歉然地说道。
我笑了笑:“没事,我理解。”
“理解就好,你也看到了,童老的条件对我们来说,有点难以接受,迫不得已之下,我们才提出了这种合作方式,这对我和素察来说,已经是最大的诚意了,因为那意味着我们要把自己公司的控制权让给童老。”
说罢,杜明强转头面对童安之,问道:“童老,你对这两种合作方式哪种更感兴趣?”
童安之笑着摇摇头:“杜先生,你说的那第二种企业并购的方案,需要投入的资金太大,也太过耗费时间了,单单是做估值都要花上很长时间,很抱歉我没有那个耐心。”
“那就是第一种方案了。”杜明强丝毫没有觉得意外,是他早就料到童安之会这么说了。
“杜先生不必着急,第一种方案也同样要耗费不少时间,因为我不知道你们的公司的规模,品牌效益,技术和团队资源等等各个方面的信息,我需要时间去做评估分析。
“因为合作的对象,已经从你和素察先生,变成了一家企业,对新的对象自然要重新做评估。对了,杜先生,我很好奇,之前我明明对你和素察先生,包括桑克苏先生,对你们三位对做了很详细的调查,但没发现你们名下有房地产企业的登记信息,你们这家公司是从何而来的?”
杜明强点头:“理解,我们也不急于这一时定下来。至于没查到我们的登记信息,是因为我们让别人代持了那家公司的股权,登记在别人名下。”
“明白了。”
“童老,坦白地说吧,我和素察收购那家公司已经两年多了,期间也做了两个小项目,其中的行政方面也获得过桑克苏先生的帮助,但收益……亏本倒不至于,就是收益和投入不成正比,也可以说没达到预期。
“或许,我和素察都不是做这一行的料,这也是我们诚心诚意想和童老合作的原因,把生意交给专业的人来做,我们只负责投资收钱。
“童老请放心,那家公司的底子还在,也有不错的品牌效益,只是我和素察对这行不熟悉,没走对方向而已,连最基本的项目选址都没有选好。”
杜明强这番话很坦诚,但也有值得怀疑的地方,比如说那家公司的品牌效益。
能被他和素察收购,并且做了两个项目却并不怎么挣钱的公司,品牌效益不会好到哪去。
而且底子肯定也不怎么样,做生意不挣钱的原因,有老板的眼光问题,但也肯定有团队的能力问题存在。
我能想到这些,童安之当然也能想得到。
童安之和杜明强之间,只有皱眉瞪眼的据理力争,一寸一厘的讨价还价而已,跟市井商贩的生意方式没多大区别。
我觉得,应该是合作的方式和对象都比较特殊,童安之才会用这种姿态谈判的吧。
毕竟这已经超出普通商务合作的范畴了,算得上是比较特殊的合伙人。
也有可能是因为在异国他乡和陌生人合作,为了以后的合作过程中能掌握更多东西,而故意给对方看到自己的寸步不让的强势姿态。
经过良久的讨价还价后,杜明强突然祭出一招杀手锏:他和素察在这之前,控股了一家清迈当地的中型房地产公司,他们愿意用这家公司来跟童安之合作成立另一家新公司,甚至可以是并购的方式。
也就是说,他提出两种新的跟童安之合作的方案,一是用他们的公司a,和童安之的公司b,合作成立一家新的公司c,虽然是新公司,但可以获得两家母公司的资源。
另一种方案则是让童安之并购他们的公司a,并购之后这家公司依然是a,但由童安之控股,并重组核心组织结构,实际控制人换成了童安之。
但前提条件是,杜明强和素察不再需要帮童安之出资那15%。
这样的话,两家公司的资源和品牌效益合并,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几乎出于同等地位和相同付出。
杜明强的话音落下之后,童安之有些惊讶,继而摇头莫名笑了笑,然后又微微蹙眉陷入沉思。
其实,我也没想到杜明强和素察竟然还藏着这一手,之前只听他说过,他和素察都没做过房地产,而实际上,他们做过,还有一家规模不算小的公司。
难怪杜明强突然想做房地产,原来是早就开始搞了。
很显然,他忽悠我了,但这并不是什么坏事,两家公司合作的方式,会是更好的方式,毕竟两家企业的资源共享总比独自一家要好。
我也能理解他,可能他一开始并不想拿那家公司出来合作,而是只想以投资的方式跟童安之合作,这边让童安之替他和素察挣钱,并可以从中学习童安之的经验,在另一边继续经营发展他们的公司。
这大概就是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道理。
也有可能他早就想拿这家公司出来合作了,之所现在才亮出来,可能是想先摸清楚童安之的底牌,好在谈判中争取到更多利益,或者避免自己付出太多。
他之所以没把这事告诉我,应该不是对我的不信任,而是不想让我为难而已。
因为我把这事告诉童安之的话,他就会被对方知悉所有底牌,如果我不告诉童安之的话,势必会引起童安之对我的不满。
作为中间人就是这样,两边都不能得罪,所以他干脆把我也瞒住了,这样我就两边都不得罪。
当然,也有可能是他觉得没必要告诉我,因为那是他和素察两个人的生意,最多再加上一个桑克苏。
而我,在此之前只是他的朋友而已,还不是合伙人。
“阿阳,很抱歉,不是故意要瞒着你的,更不是不信任你,只是生意的一种方式而已。”大概是看出了我的心思,杜明强歉然地说道。
我笑了笑:“没事,我理解。”
“理解就好,你也看到了,童老的条件对我们来说,有点难以接受,迫不得已之下,我们才提出了这种合作方式,这对我和素察来说,已经是最大的诚意了,因为那意味着我们要把自己公司的控制权让给童老。”
说罢,杜明强转头面对童安之,问道:“童老,你对这两种合作方式哪种更感兴趣?”
童安之笑着摇摇头:“杜先生,你说的那第二种企业并购的方案,需要投入的资金太大,也太过耗费时间了,单单是做估值都要花上很长时间,很抱歉我没有那个耐心。”
“那就是第一种方案了。”杜明强丝毫没有觉得意外,是他早就料到童安之会这么说了。
“杜先生不必着急,第一种方案也同样要耗费不少时间,因为我不知道你们的公司的规模,品牌效益,技术和团队资源等等各个方面的信息,我需要时间去做评估分析。
“因为合作的对象,已经从你和素察先生,变成了一家企业,对新的对象自然要重新做评估。对了,杜先生,我很好奇,之前我明明对你和素察先生,包括桑克苏先生,对你们三位对做了很详细的调查,但没发现你们名下有房地产企业的登记信息,你们这家公司是从何而来的?”
杜明强点头:“理解,我们也不急于这一时定下来。至于没查到我们的登记信息,是因为我们让别人代持了那家公司的股权,登记在别人名下。”
“明白了。”
“童老,坦白地说吧,我和素察收购那家公司已经两年多了,期间也做了两个小项目,其中的行政方面也获得过桑克苏先生的帮助,但收益……亏本倒不至于,就是收益和投入不成正比,也可以说没达到预期。
“或许,我和素察都不是做这一行的料,这也是我们诚心诚意想和童老合作的原因,把生意交给专业的人来做,我们只负责投资收钱。
“童老请放心,那家公司的底子还在,也有不错的品牌效益,只是我和素察对这行不熟悉,没走对方向而已,连最基本的项目选址都没有选好。”
杜明强这番话很坦诚,但也有值得怀疑的地方,比如说那家公司的品牌效益。
能被他和素察收购,并且做了两个项目却并不怎么挣钱的公司,品牌效益不会好到哪去。
而且底子肯定也不怎么样,做生意不挣钱的原因,有老板的眼光问题,但也肯定有团队的能力问题存在。
我能想到这些,童安之当然也能想得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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